(大会发言)我市基层单位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对策

来源: 作者:何爱谷 时间:2008-09-27

  近年来,我市基层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趋向上升,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,而且还严重危害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。为更有利于打击犯罪,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,对我市2002年以来,查处的基层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剖析,并提出预防和减少基层单位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,希望能进一步引起各级党委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。
  一、基层单位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
  1、发案数量居高不下。2002年-2006年,桐乡市人民
  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基层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9件41人,占立案总数的63.91%和65.1%,其中2002年立案4件,占当年立案总数的40%;2003年立案7件,占当年立案总数的58.3%;2004年立案7件,占当年立案总数的58.3%;2005年立案13件,占当年立案总数的86.7%;2006年立案8件,占当年立案总数的66.7%。
  2、发案环节多,涉案部门广。与过去相比,近年来基层单位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领域要广得多。五年中,发生在镇乡(街道)下属部门的有10件,占立案总数的25.6%;发生在国有企业的有9件,占立案总数的23.1%;发生在交通系统的有7件,占立案总数的17.9%;发生在粮食系统的有4件,占立案总数的10.3%;发生在村级基层组织的有3件,占立案总数的7.7%,发生在电力系统的有2件,占立案总数的5.1%;发生在卫生系统和城建系统的有各1件,各占立案总数的2.6%。
  3、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,权钱交易特征明显。在查处的基层单位职务犯罪案件中,单位正、副负责人有27人,占立案总人数的65.9%;财会人员有9人,占立案总人数的21.9%。
  4、重特大案件多,涉案金额大。在查处的基层单位职务犯罪案件中,属重特大案件有25件,占案件总数的64.1%。其中:涉案金额在5-10万元的有8件,10-20万元的有4件,20-50万元的有5件,50-100万元的有4件,100万元以上的有4件。如原大麻镇卫生院收费员王某某,利用职务之便,采用将实际已收取款项的收费收据作废的手段,贪污公款58万余元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。
  5、结伙犯罪突出,窝案、串案较多。过去基层单位的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,近年来却接连出现结伙性犯罪,结伙性犯罪有上升趋势,并且通常是单位领导成员共同作案、单位主要领导与财会人员共同作案、贪污、受贿或挪用公款。原桐乡化肥厂厂长徐某、副厂长徐某某、供销科长黄某某等人,从起初各自收受客户贿赂,发展到相互勾结公然向客户索要回扣进行私分,还虚开发票套取公款进行共同贪污,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。
  6、犯罪年龄"两极化"倾向较为明显。在查处的39件41人基层单位职务犯罪案件中,50岁以上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有14人,占总数的34.1%;年龄最大的是原崇福自来水厂厂长卜某,58岁,受贿5.175万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40岁(不含)以下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有13人,占总数的31%。年龄最小的是原屠甸航管站出纳顾某,22岁,贪污公款2.2万余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,缓刑2年。
  二、基层单位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
  基层单位职务犯罪多发的主客观原因较多,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
  1、放松思想改造,是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。从涉案罪犯的滋长、发展和演变轨迹来看,他们中有些人原来也是比较优秀的基层干部,也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干过一些实事,做过一些好事。但由于他们在较长时间内不注重政治学习,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,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,人生观、价值观发生扭曲,权力观错位,分不清是非曲直,经不起金钱诱惑,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公务活动中,将手中的权力作为捞取不义之财的资本,一旦尝到甜头后,就很难"刹车",以致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。
  2、法制观念淡薄,是职务犯罪的直接原因。有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平时忙于工作,业余时间热衷于娱乐,不学法也不懂法,致使有的人法律知识匮乏,遵规守法意识差,法制观念极其淡薄,甚至是法盲。如原梧桐粮管所所长吕某,利用职务之便,挪用公款62万余元,给他人用于经营性营利活动,当办案人员向他讯问时,他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,而是认为临时用一下就归还没什么关系,不会构成违法犯罪。
  3、财务管理混乱,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。近年来,上级职能部门或镇乡街道对基层单位都规定一些规章制度,但在具体落实上却大打折扣,特别是与预防职务犯罪联系较为密切的财务管理制度,在一些基层单位中往往流于形式,没有起监督制约作用。有相当比例的案发单位,财务管理运行不规范,帐务杂乱,有的是会计和出纳"一肩挑",钱账一人管,说多少是多少;有的为逃避上级检查,设帐外帐、"小金库",转移和隐匿正常收入;有的不按规定报帐核帐,用"白条"入帐,虚报支出,隐瞒收入,趁机中饱私囊。混乱的财务管理必然给行为不轨的人提供作案的机会。如某镇农经中心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,把全镇土地整理工程押金擅自放在帐外,并以出纳个人名义存入银行,存折由出纳自己保管,平时又不进行检查监督,结果被出纳严某钻了孔子,利用保管资金的职务便利,挪用公款239.5万元。
  4、监督制约乏力,是职务犯罪的必然结果。在案发的基层单位中许多是上级部门的派出机构,由于实行的是"条块结合"的双重管理模式,行政和业务管理主要由上级职能部门负责,工作部署和日常事务主要由所在镇乡(街道)政府负责。在实际工作中,这种管理模式容易出现"两管两不管"的空档,上级主管部门只注重下属基层单位的业务考核,对工作人员的思想、纪律管得松甚至不管,存在重业务轻队伍的现象;所在镇乡(街道)主要强调完成中心工作,而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往往依赖于上级主管部门,出现重任务轻管理的现象。虽每年也搞一些自上而下的监督,但在形式上基本停留在听取汇报上,即使实地检查,也是先听汇报,然后在被监督对象的安排下,找几个人谈谈话,考察一下被监督对象所谓"经验方法"的实际效果。整个监督流程,可以说是由被监督者领着监督者走,根本取不到实际的监督效果。监督的明显乏力,导致一些基层单位干部无所顾忌,大胆地走上犯罪道路。仅2003年,我市就依法查处了4名粮管所所长的职务犯罪串案。
  三、预防和遏制基层单位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
  做好基层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,必须建立健全"教育、制度、监督"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,筑牢多方位、立体化的"防蝇网"。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动机形成的内在原因和外部条件。
  1、强化思想和法制教育,筑牢心理防线,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动机得以形成的内在原因。各上级主管部门和镇乡(街道),要结合基层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工作人员的思想动向,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、法制教育、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,增强基层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和权力观,不断提高依法行政、依法办事和自觉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;不断提高廉洁自律,遵纪守法和拒腐防变的能力,自觉杜绝以权谋私,权钱交易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,在思想上形成"不想犯罪"的思想道德防线。
  2、强化制度、筑牢制度防线,限制犯罪动机得以形成的外部条件。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、权力分解制度、岗位审计制度、收支两条线制度。针对基层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,管理混乱的现状,上级主管部门和镇乡(街道)要督促基层单位健全落实财务管理制度,实行规范化管理,按照《会计法》的规定,配备专职财会人员,落实钱帐分离,实行财务公开、透明化管理;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,严禁私设帐外帐、"小金库"及公款私存,所有资金、所有开支统一归财务部门管理;要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制度,大额费用开支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;对不合理、不合法的收支单据坚决拒绝入帐,不留孔子给人钻,通过构筑制度防线,实施科学管理,完善"不能犯罪"的制度防线。
  3、强化监督管理、筑牢监督防线,遏制犯罪动机向现实犯罪的演变。上级主管部门镇乡(街道)要把基层单位当作面向基层的"窗口"和联系群众的"桥梁",切实建设好、管理好;条与块要加强协调,密切配合,及时研究分析基层单位存在的问题,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建立完善防范机制。要逐步完善监督体系,加强对基层单位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,使监督权力具体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防止个人滥用权力;要深入分析基层单位职务犯罪的新动向、新特点,探索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,对无视国家法律、法规,顶风作案的职务犯罪分子,要依法予以惩处,以达到查处一个人、震摄、警醒、教育一批人,构筑起"不敢犯罪"的警界防线。
  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,能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,保持党和政府廉洁、有利于社会稳定,保障改革和经济发展,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幸福,促进和谐桐乡建设。我相信有市委、市政府的正确领导、有各职能部门的不懈努力,我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新的成效。